汕头市音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汕头市音响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AUDIOASSOCIATION(缩写S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从事音响器材(家庭影院、影碟机、收录机、扩音机、播控设备、音箱、汽车音响等)生产研制、经营销售、工程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和一些音响音乐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提升音乐文化在本市的影响力;发展和弘扬本市的音响音乐行赏气氛;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汕头市黄河路35号中电商城F116-1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着力于对电声技术的研究、解释、推广,对音乐欣赏的普及,声音审美的探索;
(二) 协调行业内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 为单位会员协调关系,疏通购销渠道,开拓经营门路,扩展贸易往来,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密切会员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
(四) 策划和承办在本市进行的全国性大型音响展览会,广邀八方嘉宾,扬汕头形象;
(五) 建立音响音乐爱好者活动场地,定期进行音乐欣赏会;
(六) 密切关注新音响产品的出现,及时、准确地介绍给音响爱好者,并提供直接感知的机会;
(七) 及时搜集音响行业的新闻和技术信息,向本市音响爱好者公布;
(八) 接受一些音响商家和唱片商家的捐赠,赠品以抽奖的形式转赠与协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必须是合法经营、有广泛美誉度的音响商家;
(四) 个人会员必须是遵纪守法、对音乐有爱好、对音响器材有一定了解的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单位和个人须正式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活动中获得的权益,会员单位有合理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民政局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汕头市民政局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报汕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